一、《辦法》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明確提出,對建檔立卡貧困村、貧困戶和貧困人口定期進行全面核查,建立精準扶貧臺賬,實行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重大決策部署堅決打贏“十三五”脫貧攻堅戰的決定》(桂發〔2015〕15號)提出,建立扶貧對象動態調整機制。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及自治區文件要求,做好全區建檔立卡扶貧對象動態管理工作,滿足精準扶貧和精準脫貧的工作需要,近日,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建檔立卡扶貧對象動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6章27條。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總則,共3條。明確制定該辦法的目的和文件依據、實行動態管理的對象、建檔立卡扶貧對象動態管理的工作內容等。
第二章,建檔立卡扶貧對象動態管理,共8條。明確了對貧困戶重點幫扶、脫貧退出、錯評剔除、新識別以及脫貧戶的返貧和回退、貧困村和貧困縣的脫貧摘帽等管理方式的標準、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建檔立卡信息動態管理,共5條。明確了扶貧對象建檔立卡信息數據的主要載體、采集更新的內容及相關要求,同時,還明確了信息數據錯誤清洗、糾正以及貧困人口財產檢索的主要內容、要求、處理方式等。
第四章,扶貧信息隊伍建設,共3條。明確了扶貧信息員的主要職責、培訓要求、上崗方式,以及各市縣扶貧信息員隊伍建設的要求。
第五章,保障措施,共5條。明確了自治區、市、縣三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責任分工、工作要求、經費保障和績效考核等內容。
第六章,附則,共3條。主要明確了該辦法適用的扶貧對象范圍、解釋主體及施行時間。
三、關于建檔立卡扶貧對象范圍
《辦法》明確了適用對象的范圍,是指按照《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四、關于扶貧對象的動態管理
(一)貧困戶動態管理
貧困戶的動態管理主要包括:重點幫扶、脫貧、錯評剔除、返貧、新識別等五個方面的管理。
1.重點幫扶管理是指縣級扶貧部門根據各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制定的年度脫貧摘帽計劃,結合各貧困戶的實際情況,提出貧困戶重點幫扶對象,并因地制宜、因戶施策的制定幫扶計劃,促進貧困戶高質量的脫貧摘帽。
2.脫貧、返貧、新識別等三個方面的管理,主要是按照(參照)自治區確定的當年貧困戶脫貧摘帽“八有一超”標準(有穩定收入來源且吃穿不愁、有住房保障、有基本醫療保障、有義務教育保障、有安全飲水、有路通村屯、有電用、有電視看,年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國家扶貧標準)考量貧困戶,對于達到該標準的貧困戶,按照入戶核驗、村級評議、鄉鎮審核公示、縣級審定公告、設區市和自治區備案五步程序進行脫貧管理;對于脫貧后因災、因殘、因病、因學等原因未達到該標準的歷年脫貧戶按照返貧申請、入戶核驗、村級評議、鄉鎮審核公示、縣級審定公告五步程序進行返貧管理;對于未達到該標準且確屬生活困難的農戶,經農戶提出書面申請,由縣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按照廳發〔2015〕28號的規定開展識別工作。
3.錯評剔除管理,主要是解決精準識別建檔立卡過程中將不應該識別為貧困戶的農戶錯誤識別為貧困戶的問題。已建檔立卡的貧困戶在識別前具有《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精準識別貧困戶和貧困村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廳發〔2015〕30號)情形(即“八個一票否決情形”)的,按照核實信息、入戶告知、村級評議、村級公示、鄉鎮審核、縣級審定六步程序進行剔除。此外,該條款制定了一個“除外”情形,即即使符合“八個一票否決情形”,但未達到自治區當年確定的貧困戶脫貧摘帽“八有一超”標準且確屬生活困難的,按上述程序審定后可以不予剔除。
(二)貧困村脫貧摘帽管理
貧困村脫貧摘帽管理,是指我區5000個建檔立卡貧困村,經過努力達到了自治區確定的貧困村脫貧摘帽“十一有一低于”(即有特色產業、有住房保障、有基本醫療保障、有義務教育保障、有安全飲水、有路通村屯、有電用、有基本公共服務、有電視看、有村集體經濟收入、有好的“兩委”班子,貧困發生率低于3%)的標準后,按照鄉鎮初驗上報、縣級審核公示、市級復核審定、自治區抽查反饋、市級公告退出五步程序,對貧困村予以脫貧摘帽,并落實相應管理方式。
(三)貧困縣脫貧摘帽管理
貧困縣脫貧摘帽管理,是指我區54個建檔立卡貧困縣,經過努力達到了自治區確定的脫貧摘帽“九有一低于”(有特色產業、有住房保障、有基本醫療保障、有義務教育保障、有安全飲水、有路通村屯、有電用、有基本公共服務、有社會救助,農村貧困發生率低于3%)的標準后,按照縣級自查、市級初審、自治區核查審定、向國家報告、公告退出五步程序,對貧困縣予以脫貧摘帽,并落實相應的管理方式。
(四)“脫貧對象”回退管理
“脫貧對象”回退管理,是指雖然經縣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認為達到了脫貧摘帽標準,并在信息系統中標識為已脫貧,但是卻未通過市、自治區、省級交叉檢查組或第三方評估抽查核驗的貧困對象,按照現場檢驗、反饋意見、申請復核(非必經程序)、回退鞏固的程序,繼續作為貧困對象予以幫扶的管理方式。
五、關于建檔立卡信息的動態管理
扶貧對象建檔立卡信息的主要載體有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廣西脫貧攻堅精準幫扶手冊》(以下簡稱為《幫扶手冊》)和《貧困戶脫貧摘帽“雙認定”表 》(以下簡稱“雙認定表”)。包括扶貧對象、幫扶聯系人(單位)、幫扶內容等三個方面的信息。《辦法》還規定了扶貧對象建檔立卡信息采集更新、審核的主體和要求,明確了清洗信息數據、檢索貧困人口財產的規定要求。其中,清洗信息數據是指糾正建檔立卡扶貧對象信息差錯、關鍵指標缺項、指標值異常、數據邏輯關系差錯等問題,確保信息數據準確;檢索貧困人口財產是指將貧困人口的關鍵信息與公安、住建、國土、工商、編辦、財政、教育、人社等相關部門進行數據比對,核實貧困人口是否擁有價值在3萬元以上(含3萬元)機動車輛或大型農機具,是否在鄉鎮以上自建住房,或購置商品住房、商鋪、寫字樓、宅基地、商用地,或開辦經濟實體,或屬于財政供養人員等情況,兩項工作的目的都是確保扶貧對象建檔立卡信息精準。
六、關于扶貧信息員隊伍建設
扶貧信息員是指經市、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選定,通過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政策、信息采集錄入、信息系統操作等方面培訓,并獲得上崗證書,能夠熟練掌握扶貧信息管理技能的工作人員,主要職責是負責建檔立卡扶貧對象基本信息、幫扶信息的采集錄入,配合開展脫貧摘帽認定,新識別貧困戶、返貧戶識別,脫貧對象回退等工作。《辦法》規定,建設市、縣、鄉、村四級扶貧信息員隊伍,其中,市本級及非貧困縣本級安排2名以上、貧困縣本級安排3名、有扶貧開發任務的鄉鎮和行政村安排1名以上的扶貧信息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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